“电子眼”外包曾是“创新案例”
东莞人陈某在圈内是较早承包“电子眼”的人。10多年前的2002年,正当道路交通进入到电子化管理初级阶段时,陈某与北京一家公司等3家企业合作,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建设、维护道路监控设备项目。合作方共同订立协议书,并约定各方的分工,约定收益分配比例。
由于当地政府不想多出钱,让企业投资安装“电子眼”,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。这一做法当时曾作为创新案例。合作之初,主要合作方为拓展业务关系非常亲密,如同“四兄弟”般。4个月以后,各方还签署了第二份合作协议,将凯发网网站的业务范围扩大至虎门、东坑等七个镇。
2004年,“四兄弟”就电子警察项目收益进行了首次分配,陈某和伙伴分得了相应的部分收益。
合作的蜜月期很快出现了转折,原本亲密无间的“四兄弟”因利益分配不均出现了纠纷,项目合作的部分当事人产生严重的经济纠纷,进而引发了东莞投资界罕见的巨额经济诉讼案件,诉讼涉及标的额高达上亿元。
东莞人陈某承包“电子眼”的做法,随后即被福建、浙江有头脑的商人发现,并被迅速复制到全国多地。
外包理由:财政不足,警力不足
广东省审计厅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所做的《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》披露,2006年至2011年,广东全省投入“电子眼”建设资金11.36亿元,截至2011年底,全省在用的“电子眼”设备共9682套(台)。审计发现,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“电子眼”项目,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,不利于“电子眼”的公益性管理。据广东省公安厅透露,未来3年,广东将在现有110万个“电子眼”的基础上,再新增近百万个,几乎翻一番,吸引了众多企业跃跃欲试。
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同样被媒体披露,以bot模式外包给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(下称四川浩特)。自2005年8月到2009年,这家企业已经在成都市区和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、路段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、超速、逆行、占公交车专用通道等违法行为自动检测和记录系统。
日前,陕西兴平被媒体曝光,指其交通管理部门将“电子眼”外包给私营企业,企业雇用人员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,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,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,超出指标再拿提成。
据业内人士介绍,安装一台“电子眼”,加上后台设备,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左右,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“电子眼”是一笔不小的数目。
因此,财政不足,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“电子眼”外包的理由。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,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。
外包的“电子眼”很难做到公正
“电子眼”背后是谁的眼睛?不难看出,至少在被媒体披露的地方,代表公权力的交管部门的这双眼睛,已经被谋取私利的企业所“左右”了。“电子眼”背后已然不再是公正、公平的执法者,而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人。
作为回报,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,以“单个合格证据成本”的名义分得39元。换句话说,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39%。
据报道,从2006年开始,截止到2008年,四川浩特“仅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”。
在这些私营企业的分利里,究竟有没有“电子眼”乱作为、或者驾驶者“被超速”,我们无法得到确切的证据,但通过网友的描述,对这个由众多利益群体构成的庞大产业链,至少有理由怀疑其公益性和公正性。
有网友说:“成都三环以内,密密麻麻地安装了各式"电子眼"若干,主要交通线路几乎是百米一眼,无数驾驶员稍有不慎只好排队交罚款,部分驾驶员朋友甚至需要"买分",以免驾照"洗白"……”可以想见,在公共执法部门的默许甚至积极推动下,“电子眼”将本来的公益性管理,至少部分变成执法者与群众的直接的利益博弈。
“有图有真相”未必是真理
长期以来,人们对“电子眼”的设置合理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就存有质疑,虽然“有图有真相”被广泛信奉,但“电子眼”录下的视频并不十分可靠。
据媒体披露,车主许小状抱怨,自己驱车前往梅州,出了广河高速进入到梅河高速河源段,全部限速80公里,摄像头林立。更夸张的是突然见一牌竖着限速60公里,摄像头在一百米外,只能拼命刹车。
据媒体报道,成都市一位鄢姓读者投诉说,他所驾驶的川aq×××3号牌的瑞虎牌小汽车,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,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,分别在三环路11km 99m处至7km 489m处超速行驶。这位读者质疑: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,奇瑞车在15秒钟内跑完了3.6公里,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每小时!这哪里是汽车,整个一飞机嘛!执法公正吗?
据了解,在江苏某地,“电子眼”外包给了浙江的私营老板,如今,“电子眼”的罚款、扣分越来越严重,在等红灯时,车子稍微压一点线,交警马上就过来了,先敬礼然后就是开罚单。
在一些地方,日常交通管理以罚代管、谋求部门私利的现象相当普遍,个别地区甚至明确规定了交警罚款目标,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五五分账甚至四六分账的比例,予以返还,成为管理部门公务员和编外人员的收入和奖金主要来源。
专家指出,通过“电子眼”招商引资,是变相将执法权市场化,容易为公权寻租找变通渠道。在利益驱使下,本来是维护公益性的执法行为,公正性会引来质疑。
据新华社
专家点评
“电子眼”不能掉进“钱眼”里
目前中国监控摄像头的数量以每年20%的速度增加,但现在“电子眼”外包已经几乎成了常态。城市、道路拥有几千万摄像头,但是关于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安装规范,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约束。“电子眼”监控我们,那么谁来监控“电子眼”呢?
凡是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工程建设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,“电子眼”工程也应纳入政府招标项目。这些外包的“电子眼”是否经过严格的政府招标采购程序?我们无法得知全部,调查发现,至少有不少“电子眼”没有经过招标就装在路上了。
投资首先是逐利的,为获得丰厚回报,这些企业就希望车辆多闯红灯、多超速,甚至不惜设下圈套。为了获取回报,如果投资者跟相关部门串通,调整调速器,很多人可能会“被超速”,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。
“电子眼”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一种执法权,代表政府部门行使职能的执法权岂能轻易外包给私人公司?这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。
一旦私营企业掌握了执法权,难保其不会利用执法权为自己牟私利。“电子眼”不能掉进“钱眼”里,更不能成“创收工具”。将公益的“电子眼”外包,进而私人化运营,已涉嫌将执法权私营化。其背后恐怕还与部分地方某些部门“多罚、多缴、多返还”的扭曲式执法理念有关,同时还间接纵容了企业的乱罚款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