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仅15岁的留守少年李某某,因缺钱花,遂到学校收取到学生“保护费”40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。
李某某,1997年8月生,四川省江安县大井镇新房村人,原系大井中学初中2014级学生,在校期间,学习成绩较差,无继续读书的愿望,于2012年3月主动退学。李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,家里仅有年迈的爷爷与李某某一同生活,致使其长期缺乏父母的教育和家庭温暖。
2013年1月14日17时30分许,退学后游手好闲的李某某因缺钱花,产生了到学校收学生“保护费”的念头,凭借曾在大井中学读书,对校园环境熟悉的有利条件,携带事前购买的水果刀翻越学校围墙,先后进入该校男生宿舍218室、205室,以打耳光、用水果刀威胁的方法当场抢得学生刘某某、葛某、尹某某现金共计40元后逃离现场。
案件发生后,大井镇派出所高度重视,随即认真开展调查走访工作,在掌握大量证据后,在2013年1月18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。
2013年4月25日,江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,李某某的监护人和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,在依法经过当庭举证、质证等一系列程序后,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李某某的辩护人的“李某某系未成年人,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等意见,于近日作出了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