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丢了电瓶,齐鲁涧桥小区的陈女士向物业求助,。物业管理人员承诺会通过
监控找到小偷,但却迟迟没有动静。与此同时,陈女士希望物业免除她一季度的物业费作为赔偿,但物业却称,他们有义务管理小区治安,但居民被盗他们也不承担责任,也不会赔偿。相关律师称,双方应签订相关约定,以便业主维权。
业主:
丢电瓶一年难找真凶
去年2月的一天早晨,家住齐鲁涧桥小区的陈女士出门时发现,她停放在楼下的电瓶车电瓶被人偷走,同时除了她之外,不少邻居的电瓶都“惨遭毒手”。陈女士在报案的同时,向小区物业反映了情况,希望通过监控来找出小偷。通过
监控视频录像,陈女士看到一名矮胖青年在凌晨时间作案,但他的身影很快隐藏在监控拍不到的地方。物业管理人员称曾经在小区内见过这名男子,并向陈女士承诺,今后加强巡逻力度,争取将该男子找出。
但一年时间过去了,小偷仍然没有找到,小区物业也没有拿出任何凯发网网站的解决方案,这让她很是恼火,“每次去都说负责人不在,或者干脆就说现在领导正在商量这个事儿,让我再等一等。”陈女士称,她认为电瓶丢失是物业管理失职,应免除她至少一个季度的物业费作为赔偿。
物业:
不对盗窃案负责
陈女士向记者提供了物业管理人员陈先生的电话,拨通电话后,陈先生首先介绍,今年年初他已经不在涧桥小区担任物业管理人员,但仍属于安和物业公司。
“我了解这个业主的情况,但实话实话,她的要求物业很难满足。”他介绍,物业有义务维护小区内治安,并定期巡逻。但盗窃事件在每个小区都有发生,不能全部将责任推给物业。一次他带着保安队夜间巡逻,发现没锁电瓶的居民就有好几十个。他认为,很多居民自身缺乏安保意识。居民被盗不应该由物业来承担责任,至于陈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,因没有相关规定,物业难以赔偿。
“如果想让物业负责任,居民可以联合出资建立公共车棚,并向物业缴纳管理费用,物业就会承担责任。”他建议业主提高自身安保意识的同时,及时报警,以便维权。
律师:
双方应签订约定
“我生气他们不给我解决问题,这一年的物业费没及时交上。前两天到物业去买电,他们居然让我先交上物业费才能卖给我电。太过分了。”陈女士说。
山东省洞察律师事务所的张庆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,他介绍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提供相应的服务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根据这条规定,只有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相关规定,且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的情况下,才会承担赔偿责任。陈女士若未与物业进行约定,则索赔存在障碍。
另外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,物业管理区域内,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,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。物业公司仅被委托收取上述费用,无权附带包括捆绑物业费在内的其他条件,所以,物业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法,如果因此给住户造成损失,则应承担赔偿责任。